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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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7月3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
1997年5月7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9年3月5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建议议程草案、日程草案和决议、决定草案;批准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人员名单;
  (二)召开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的联席会,协调常务委员会与“一府两院”的工作部署,拟订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执法检查年度计划;
  (三)部署市人民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组织起草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拟定大会会议、日程和各项名单草案;
(四)审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六)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质询案,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对答复不满意的,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对再次答复不满意的,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七)针对每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研究部署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八)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报告,并对报告中提出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九)组织安排视察工作,听取视察情况报告,对视察中反映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十)组织安排执法检查工作,听取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决定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一)研究处理群众提出申诉和意见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研究承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处理建议,决定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拒不修改或者撤销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撤销;
  (十三)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四)审议“一府两院”提请的人事任免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讨论、决定由主任会议提名的任免案,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五)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撤职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六)处理上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十七)指导、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的工作;
  (十八)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五条 主任会议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由主任会议集体决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
  第七条 主任会议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的时间相对固定。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一周内召开一次主任会议,初步拟定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时间和议程草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准备。在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前十天召开一次主任会议,检查会议准备情况,正式拟定议程草案,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八条 主任会议审议的议案、文件,由有关部门提出,由分管的副主任或秘书长审定。
  第九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召开的时间,由秘书长提出,由主任确定,也可以委托副主任确定。
  第十条 对列入主任会议议程的议案、文件,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出审议意见或说明,提供有关的资料。
  主任会议决定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
  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向提案人说明。
  主任会议建议撤销的议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提出撤销议案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通过的重要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正式行文办理。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问题,如需发布新闻,由秘书长组织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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