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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李丽等同志辞去职务请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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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6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六盘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
    接受李丽同志因工作需要,辞去六盘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六盘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六盘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潘顺华同志因到龄退休,辞去六盘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六盘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六盘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接受丁晓宁同志经组织批准提前退休,辞去六盘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
    报六盘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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