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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周焕品同志辞去职务请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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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4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六盘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周焕品同志因工作需要,辞去六盘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六盘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六盘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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