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熙妍)2月21日下午,随着市七届人大七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六盘水市地方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市地方立法“引擎”正式开启,全力打造“山清水秀”的法治环境。
《条例》是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程序性法规,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深入推进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与推动作用。这部“管地方立法的法规”的制定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等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有所依,立法有所应。此次《条例》共八章六十二条,适用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指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并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作了规定;遵循法治统一、民主立法、先行先试、可操作性等原则;整合了《立法法》中关于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相关条款,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三个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对立法准备、立法程序、法规解释、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及其他相关规定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